抚卫办发〔2024〕126号
关于做好2024年度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局、委直各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24〕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商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24年度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二)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三)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抚顺战略。
二、组织管理
(一)2024年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管理,抚顺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抚顺市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抚顺市中心医院、抚顺市中医院作为自主评审公立医院,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下,按评审权限,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下列人员不得申报考试和评审: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含评审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人员);
3.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的人员;
4.医德医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人员。
(二)评审专业
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参照《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确定申报评审专业。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学历、资历条件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已受聘中级岗位,任职资历时间可“分段”计算:2023年及以前可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计算,2024年及以后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间计算,两段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资历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聘任的,按全年计算任职时间。因工作岗位调整由其他专业转评卫生技术管理专业,2024年—2028年,实施过渡期政策,即达到我省既往关于卫生技术管理年限任职要求的,可按既往政策参加该专业评审。2029年以后,需按平转条件取得同一级别卫生技术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平转后达到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要求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技术管理专业资格评审。
(二)考核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当年未完成考核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准)。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或未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服务基层条件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符合《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可视同完成服务基层经历或不作要求。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条件
我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评审,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一致。
1.凡符合“品德、学历和资历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当年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经单位推荐申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2.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有效期3年。对于多次参加考试的人员,采用近3年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作为评审考试成绩。
(五)专业业务能力条件
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14〕32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六)工作量条件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达到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期间申报评审专业所完成的工作量,应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累计。服务基层工作期间所完成的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临床、口腔、中医医师将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手术/操作人次、参与诊疗患者人数、签发检查报告份数等指标作为申报条件;公卫医师将专业工作时间、现场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专业工作量作为申报条件。
护理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数量作为申报条件。
药学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专业工作量作为申报条件。
医学技术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技术操作数量作为申报条件;对管理技术类人员,将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作为申报条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根据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功能定位,申报人员除须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主治或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或业务工作报告以外,还可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类别中提交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重复提交同一项代表作。
(八)继续医学教育条件
申报评审人员,须按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其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九)其他政策
1.参加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专业技术资 格报名条件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2.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在支援期间,如不具备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条件,可申请免考试;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申请免答辩。
五、评审方式
2024年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考评结合、分层分专业评价和定向使用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一)继续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副高级评审采取考试和阅评材料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免试的一线医务人员,如评审需要可增加答辩环节。
(二)实行分层评价与定向使用相结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按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三个层级分专业对申报人员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报评县(区)级及以下评审层级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县(区)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申报人员向省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重新参加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高级职称评审。
六、评聘模式
(一)用人单位要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对于没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用评聘分开的评价方式。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应采取评聘结合方式开展职称评审。
(二)为确保我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改革政策平稳落地,与既往职称评审政策有序衔接,2024年至2028年实施过渡期政策。
1.非自主评审单位。过渡期内,可按照不超过现有副高相应层级绝对空余岗位数额(即空余岗位数-取得资格未聘人员数,下同)的2倍或不超过副高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的10%(小数点后向上取整,下同)推荐参评人员。
2.自主评审单位。过渡期内,可按照不超过现有副高相应层级绝对空余岗位数额或副高级岗位设置数的5%,评审通过新取得资格人员。
七、申报程序
(一)逐级审核申报。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自主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县(区)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区)卫健局共同审核后推荐;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共同审核后推荐。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在评审前,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晋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务工作量统计表》《一线医务人员登记表》等)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推荐意见。
(三)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且应为本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非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各项成果代表作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6月30日。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12月31日。申报材料分为主卷材料、副卷材料、卷外材料三部分,具体组卷要求详见附件2。
(四)按要求提交岗位聘用核定单。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出具岗位聘用核定单(见附件3)。
(五)如实填报业务工作量及医德医风考核情况。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人员均需填报业务工作量统计表(见附件4),《医德医风和科研诚信承诺书》(见附件5)、《医德医风考核表》(见附件6),经单位审核合格并加盖公章。
(六)严格落实个人和单位双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 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In.gov.cn/“下载”栏目下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七)严肃评审工作纪律。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且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八、报卷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一)报卷时间
2024年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采取现场审核的方式,各县(区)、市直、委直各有关单位审核时间详见附件7。申报人的报卷材料须由所在县(区)、单位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二)报卷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卷地点:抚顺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原抚顺市医学会)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60号
联系电话:57671598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审核报卷,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材料。
2.2024年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各县(区)、各单位要对《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中报评专业、评审类别和评审级别(市级卫生机构、县区级、乡镇级)进行认真核对,避免信息录入错误,影响评审结果的使用。同时,各县(区)、各单位要提交《2024年度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人员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见附件8)、《2024年度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岗位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见附件9)。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辽宁省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pdf
附件2: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组卷要求.doc
附件7:2024年度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时间安排.doc
附件8:2024年度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人员汇总表.docx
附件9:2024年度抚顺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岗位汇总表.docx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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