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评价审核、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
承办部门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2、窗口形式审查受理3、现场评审验收4、审核日报批 5、主管主任批准 6、窗口发放“合格批复文件”
受理范围 抚顺地区拟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城区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
申报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
2、放射性危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具备相适应的放射防护设施;
4、具有与放射诊疗项目相符的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监控设备;
5、设有相适应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和受检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受检者、公众健康的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评价审核: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2份;
3、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2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批文复印件2份;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抚顺市公共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东路37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57613710
监督电话 57500456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