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卫发〔2024〕27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落实省疾控局、教育厅、省卫健委有关开展2024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计划,现将我市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幼儿园。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文艺类(美术、书法)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辽疾控发〔2024〕14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由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市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内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并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认真总结此项工作,并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本地区工作总结及抽检结果和不合格机构汇总表(附件1、2)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24年10月21日前分别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教育局。
市卫健委联系人:王晓波 联系电话:57500133
电子邮箱:fswjwjianduchu@163.com
市教育局联系人:王光伟
联系电话:57500655
电子邮箱:fstwy7500655@163.com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抚顺市教育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