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
承办部门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报资料 2、窗口形式审查受理3、业务部门现场审查验收4、行审处审核报批5、主任批准6、窗口发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受理范围 抚顺地区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3、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申报材料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表》2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3、申请单位简介2份;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现场评审使用,可不申报);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6、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2份;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2份;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份;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抚顺市公共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东路37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57613710
监督电话 57500456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