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形式审查受理3、业务部门现场审查验收4、行审处审核5、主管主任批准6、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
受理范围 1、市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单位)
2、市区内二次供水单位
申报条件 1、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6、水质检测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5.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申请单位半年内出厂水水质自检报告;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需提交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
7.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8.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9.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10.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交近一年内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抚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健委窗口(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东路37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57613710
监督电话 57500456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