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程序
【设定依据】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令)
【审核范围】
在辽宁省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均须审核。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具体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办理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对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2、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地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办理流程及时限】
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目录】
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可在附件中下载);
2、机构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3、网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网站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
4、网站域名注册相关证书、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在线浏览网站上的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网络管理制度,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网站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法人印章或本人签名。
【材料报送地点】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大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联系电话:024-2339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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