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证书补办、修改相关事宜所需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补录信息(一式两份)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合格人员名单、成绩单、准考证复印件。
注:补录信息需在“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内“修改为”栏内填写“补录信息”。
(二)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修改信息(一式两份)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执业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户口本复印件,并且材料内容能够证明前后信息为同一人。
(三)医师资格直接认定人员补录及修改信息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师资格认定人员数据库信息更改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及签名;
4、《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此表丢失需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5、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此表需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
6、《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8、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执业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人事档案原件在审核结束后返还本人,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及其他材料不再返还个人,请申请人留好备份。
(四)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补办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附照片),加盖各市卫生计生委公章及签名;
2、申请人1个月前在省、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证件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执业级别、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3、资格证书复印件;
4、执业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6、2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医师资格直接认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附照片),加盖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及签名;
2、申请人1个月前在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证件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执业级别、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此表丢失需提供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5、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与执业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经审核如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返还申请人;
6、2寸免冠照片一张。
7、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
申请人提交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人事档案原件在审核结束后返还本人,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及其他材料不再返还个人,请申请人留好备份。
(六)军队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换地方执业医师资格证及补录信息(一式二份)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及复印件,介绍信上注明经办人姓名、电话;
4、由地方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及复印件;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寸免冠照片一张。
(七)军队医师资格直接认定人员换地方执业医师资格证及补录信息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及2份复印件,介绍信上注明经办人姓名、电话;
4、由地方安置部门出具的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及2份复印件;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3份复印件
6、2寸免冠照片一张;
7、1998年6月26日前毕业证书2份复印件;
8、1998年6月26日前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命令2份复印件。
如提供上述1~6项材料,只给予换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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