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民营医院应被准许存在全科医生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科医生执业地点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
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三、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定义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的《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四、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
1.《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可以在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申请设置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获批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后,可以注册执业范围是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并按照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的定义和诊疗范围,开展全科诊疗活动。
感谢您对全科医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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