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死亡证〉签发流程的建议》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优化签发流程。”
2024年9月,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的通知》(辽民事函〔2024〕129号)文件要求及社区或村委会不再开具死亡类证明材料,部分居民利用120来开具《死亡证明》等新情况。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组织各县、区卫健局商讨及解决家庭及养老机构内死亡人员《死亡证明》开具难题,特别是夜间、节假日。要求各县、区卫健局梳理及完善《死亡证明》开具流程、制度,辖区内进行网格化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服务,并向社会公示《死亡证明》开具流程及工作电话。市卫健委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的通知(试行)》(抚卫发〔2024〕41号),用于指导《死亡证明》的开具。
同时,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死亡证明》开具事宜,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做了详细的工作情况汇报。我委对省内其他城市开具死亡证明情况进行调研,其中有沈阳市、辽阳市、抚顺市对开具流程,已进行调整,其他11个城市暂未调整。调整后,120院前急救开具死亡证明由最高峰每天23次降至每天2—3次。市卫健委定期召开县区卫健局调度会,针对基层医疗机构为在家或养老机构死亡人员开具死亡证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梳理,迅速解决。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对上沟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09号)文件要求,部分工作已经与文件要求不符(根据社会工作部现行规定,社区/村委会不再开具死亡类相关证明材料,死者家属需直接到属地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下一步,将加强与省卫健委沟通联系,如省统一下发新工作要求,立即同步更新执行。二是规范前置要件。在家、养老机构等正常死亡居民,法定监护人或家属向属地医疗机构提供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或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三是定期协商研判。加强市社会工作部、公安、民政、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定期收集、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工作建议及意见,针对已出现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精准解决个性问题,统筹解决共性问题,实现解决问题、完善机制、便利群众。
二、关于“完善补贴标准,做好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协办答复:根据李丽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死亡证》签发流程的建议》第二项:完善补贴标准,做好资金保障的问题,目前,我市死亡个案入户调查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等文件展开,文件中未提及《死亡证》工作补助相关内容,并且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市财政并未安排过工作费用相关预算。因此,建议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部分市财政补助情况,财政再行落实相关预算政策,进一步做好资金保障。
三、关于“探索建立线上审核签发平台。”
目前,我市《死亡证明》为纸质签发,如实行电子化签发模式,需要社会工作部、公安、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及共同协作推进。国内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推进《死亡证明》电子化签发工作,如杭州市。市卫健委将调研全国《死亡证明》电子化模式相关情况,学习开通城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探索建立《死亡证明》线上审核签发平台,更好地为百姓提供方便。
感谢您对推进《死亡证明》开具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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