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恶意拖欠医院医疗费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恶意欠款人员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采取司法拘留惩戒和强制措施”的建议,经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法院只有在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等惩戒措施。同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只以执行案件中抗拒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等法律明确规定条件为前提。因此,未经过诉讼程序,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纠纷,法院无权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或惩戒措施。
二、关于“向社会或媒体曝光其不良行为”的建议,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因此不能向社会或媒体曝光其不良行为。
综上,当存在恶意拖欠医院医疗费用的问题时,应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解决恶意拖欠医院医疗费用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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