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姚忠义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二次供水监督 保证水质安全的建议》我委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1点建议“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此建议非常合理,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的鼓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精神。抚顺市在2016年修订《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时,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严格依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工程验收。”增加了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工程验收的责任。2018年2月1日即实施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也明确了供水企业参加验收的责任。市住建委始终提倡二次供水设施规范化管理、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3点建议“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取样分析,分析工作可由市疾控中心承担,费用由自来水水费中提取。分析报告存档(电子版),以备查阅。”市卫生监督局严格按照辽宁省卫计委制定的公共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和水质现场检测情况进行抽检。目前,全市住宅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已经下放到各个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但在卫生监督工作中,抚顺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运用快速检测设备完成了对供水单位水质消毒剂余量、浑浊度、色度、PH值等现场水质检测工作,并且重点检查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等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卫生检测费)。目前市、县区疾控机构按照《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对各监测点(包括市政供水和部分自建设施供水)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
第4点建议“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目前无明确法律条文赋予卫生监督机构此项职能。
第7点建议“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监督所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目前此项许可已经不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第31号《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即“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8点建议“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依据《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二)清洗、消毒人员无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检查。”
第9点(三)建议“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卫生监督所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全市已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员,负有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职能,监督协管员发现辖区内有违法违规案件或线索会立即向所属卫生监督所报告。
第10点建议“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监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我市现行自来水价格是2016年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城市自来水水质检测和监测费用已计入供水成本。
第11点建议“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12点建议“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安全问题,确实与百姓的健康息息相关。感谢姚忠义代表对此项工作的建议。但是这项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各有分工,今后我委将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监测工作。
承办单位: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章) 承办负责人: (签字)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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