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卫生健康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及成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抚卫办发〔2019〕177号),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抚顺市卫生健康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及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设置及组成
委法制审核小组设在委政策法规科,成员由局政策法规科人员与法律顾问组成,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人员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孙玲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科长 吴耀武
市卫生健康委公职律师、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三级主任科员 孔艺霖
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稽查科 张馨月
上述人员根据人事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下行政执法决定:
(一)给予自然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二)给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构送审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送审表》应当设置执法机构名称、执法对象自然信息、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结论、法制审核意见栏;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行政执法对象自然信息、案件来源、基本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程序的合法性、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决定结论等内容;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
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案件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六、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制度其他内容,遵照《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抚卫办发〔2019〕177号)执行。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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