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卫函〔2011〕83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县区妇幼保健站(所),有关托幼园所: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2、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抚顺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各县区妇幼保健站(所)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
3、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4、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岗前和在岗体检均不再查验“乙肝表面抗原”,胸片检查仅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淋病、滴虫性阴道炎、阴道念珠菌病、化脓性皮肤病等感染性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6、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儿童入托体检及在托体检均不再查验“乙肝表面抗原”。
儿童转园凭由原所在托幼机构出具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附件2)入园,3个月内有效。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8、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