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局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市卫生局制定了《抚顺市卫生局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抚顺市卫生局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规定
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6、具有开展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拟执业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含诊疗科目并盖公章)。
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应首先填写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申请表(附表1),到抚顺市指定业务培训机构(抚顺市中心医院、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抚顺市中医院、抚顺市第二医院、抚顺市第三医院)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注册时,除提交医师注册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考核证明(附表2)。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需重新申请注册的,应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执业注册。
四、医师在执业机构执业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变更医师执业注册地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执业机构的聘用证明;
5、具有开展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拟执业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含诊疗科目并盖公章);
7、需提前进行本考核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提供医师定期考核表。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填写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附表3),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六、申请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范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业务培训考核证明(附表4);
4、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附表:1、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申请表
2、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考核证明
3、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4、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业务培训考核证明
主题词:卫生 医师 规定 通知 |
抚顺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印发 |
(共印35份)
附表1
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拟执业机构 | |||
身份证号码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拟执业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
拟接受培训的医疗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附表2
医师执业注册业务培训考核证明
姓名 | 性别 | 拟执业机构 | |||
身份证号码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接受培训起止日期 | |||||
培训单位考核结果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附表3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医师执业 证书编码 |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执业地点 | |||
拟申请的 执业范围 | 申请日期 | ||||
执业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
拟接受培训的医疗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此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查。
附表4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业务培训考核证明
姓名 | 性别 | 医师执业 证书编码 |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执业地点 | |||
拟申请的 执业范围 | 接受培训的 执业范围 | ||||
接受培训起止日期 | |||||
培训单位考核结果
年 月 日 负责人: (单位盖章) |
此表一式二份,分别由业务培训机构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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