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卫办发〔2017〕77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卫计部门规范性文件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执行《辽宁省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辽软环境【2017】1号)和《中共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公共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抚委发【2017】21号),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及《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17】13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和省的
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以被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等上位
法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
5、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
2、其他原因需要宣布失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和省的政策
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处室要根据以上清理标准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审核。对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要提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理由。委综合监督处按照清理标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最终的清理报告,报送给市政府法制办。
三、有关要求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积极梳理,参照附件
1对照审核,把清理意见及时填写附件2,5月18日前报到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高霜 赵雨微
联系电话:57500133
邮箱:fswjwjianduchu@163.com
附件:1:市卫计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抚顺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附件1:
市卫计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